马克思主义文摘:片面批评“国资一股独大”不符合中央改革精神 |
时间:2014-10-29 原文作者: |
围绕“国企怎么改”的各种“杂音”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决定》)发布之后,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企怎么改”意见纷呈,已经影响到国企改革的取向。 一种主流意见是,目前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企业经营机制没有得到真正转换;所以要进一步推进公司制股份制的改革,更多地引入非公资本、外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和重大项目建设,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因而,有人提出,除极少数国企需要国有独资外,其他大多数国企,都要大力支持各种中、外非公资本参与国企股权多元化、分散化,以“尽可能降低国企股权比例”;同时,以“国家要不要控制”作为判断基准,相当一部分国企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 还有人提出:国企的国有资本、股权(对应的是净资产)可以降到“20%以下”。各类私有化“改革”表态纷纷出台,见诸网站报端,如:“对于我们(央企的国有)股份,没必要拿手里”;“民资参股中石化无比例限制”;政府可以学撒切尔夫人对国企只持“黄金股”(金股也可以放弃);搞混合所有制“创造了多少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他们都高兴”等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官员公开表示,14.5万多家国企中有13万多家不是在基础行业“完全没有必要去绕一个弯子搞混合所有制,可以彻底的民营化”。等等。 一些省级政府表示,国企改革进度要“严厉限时”,除极少数国企外“其他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国有股权低于50%的,不参照国有企业管理”;“今年国企混合经济改革招商引资1000亿”。 某社会组织的领导人在国家媒体上抱怨“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使民营资本参加国企改革的积极性不高”,为私人资本索取国企的控股权。 洋人也来凑热闹。美国前财长保尔森在“腾讯网”建言中国“加快改革,加大对私有领域的重视,减少对国有企业重视,让政府在经济领域少做,私有部门多做”。某外资金融机构人士建议,在国有股分散化中应“把绝大部分资产划给社保基金”,消除国资委的“管理权”、消除“党管干部”,“中石化一分为二,中石油一分为四”。 这些说法,与中央改革《决定》貌合神离。其中包含了意识形态偏见、自作主张“抢跑”、“双重标准”等等。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在社会上展开了激烈争论。 片面批评“国资一股独大”不符合中央改革精神 改革《决定》中没有“国资一股独大”的提法,更没有要求在很多国企中“尽可能降低国企股权比例”、通过高度分散股权结构来完善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要求。把改变“国资一股独大”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重点改革对象,师出无名。从法理上看,消除“国资一股独大”就不可能再有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经济将消弭于无形。 有关部门对安排国企与其他企业发展“交叉持股”的多边关系,缺乏全面的政策考虑,只追求非公有资本、外资等进入国企的单边关系,这是片面的“私有化取向”,不符合改革《决定》的精神。即使要在一些国企中酌情调整资本构成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也不应该拿被污名化的“国资一股独大”做文章。 《决定》指出,国企改革是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习近平主席在两会期间指出:“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告诫“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 古人云,过犹不及。在改革中应审时度势“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一些方面降低一些国有股比例,有利于国企发展和改革,有利于利用民间资金和外资。但如果不问青红皂白,给大多数国企扣上“国资一股独大”的帽子,以此为由降低国资或国有股的比例以削弱国有企业,是违反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的。 另外,在反“国资一股独大”的价值取向下,有关单位对改革《决定》提出的发展“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主旋律缺乏深刻理解,容易使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决策异化,对国企和国资产生“挤出效应”。 削减国企的国有股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如果在非金融类、金融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200万亿元以上总资产及巨量利润的盘子中,大量引入中外私人资本,则资产结构的调整将导致财产和收入分配结构的大变动,将直接触及三千万左右国企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福利和数千万家属,不仅关系民生,而且事关可持续的公平增长和社会稳定大局和国家竞争力。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在许多国企的股权结构已经多元化。在中央、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已占53%和60%以上。如果以此为拐点,进一步让多数国企的国有股权“尽可能降低”,甚至弄到政府持“黄金股”或放弃“黄金股”的极端水平,那么: 首先,这些国企相应比例的净利润,将属于占企业股权大头的非国有投资人,这将扭曲国企的目标、行为和功能,减少财政取自国企净利润的收入,使社保基金难以继续得到来自国有资本的支援,对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建设社会福利制度,均将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对于国内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缺乏实力和动力参加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而且某些私人资本加入谋取短期利益的动力高于参加国企改革的动力,房地产界私人资本快速致富并成为群富之首就是一例。今年年初,中石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行动再次表明,由于大型、特大型国企引资规模巨大,且需标配“战略投资人”,国内私人企业则难免力不胜任,这方面欧美跨国公司更有优势。在国内众多竞争性行业已被外资控制的局面下,还要在国民经济重要行业的大型国企中引入多少外资,这就事关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了。 第三,国企资本被越来越多的中外私人资本置换,将进一步加大私人资本所得,扭曲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拉大收入分配差距。那种“尽量出售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行为,只能造成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在这种局面下,宏观经济稳定、企业效率都将受到负面影响,经济增长的公平性和可持续也将遭到破坏,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 第四,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特别是那些与大国博弈密切相关的国企来说,由于国有净资产、净利润的制度性削减,还可能产生企业融资复杂化和财务成本上升的新问题,这将削弱支柱性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一旦这些企业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外部非国有投资者准备进入和已进入的资本都可能发生转向,从而加剧国企的经营困难。 一股独大并非国企“专利” 实际上,“一股独大”的企业通行全球,它和资产结构分散的企业不存在优劣之分。对这种广泛存在的现象需要从学术上给予慎重评价。但在中国,有人单单拿“国资一股独大”说事,以此攻击和丑化国企,对其他私人企业的“一股独大”则默不作声,视为天经地义,帮它们要求对国企的控制权,这种“双重标准”,实在要不得。 一般而言,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控股者,就意味着存在“一股独大”。统计数据证明,全世界(包括中国)的私营企业大部分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0%由“一股独大”的家庭所有或经营,这种现象并不涉及价值判断。实际上,这种家族企业并非不能实行股权多元化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如德国宝马(bmw)是家族公司,难道它就不是现代公司、没有国际竞争力?日本企业集团在家族控股时期也是如此,后来则是法人股尤其是金融机构“一股独大”。从法理上看,如非特殊协议等规定,无论哪种性质的股份制企业,没有“一股独大”者根本就不能成立。全世界“一股独大”的股份制公司多如牛毛,难道它们的治理结构都有问题,唯有那种非“一股独大”的凤毛麟角的“现代企业”独立寒秋? 所以,以“一股独大”不好为名,来攻击国有企业,没有科学性。那种让“一股独大”的私人资本来“改革”据说也是“一股独大”的国企的观点,是不是有自相矛盾和忽悠之嫌呢? (本文章摘自2014年《马克思主义文摘》第10期。) |